提问:
我司需申报进口丙烯酸酯(税则号29161200),请问自2008年4月10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还征收反倾销税吗?
回答:
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规定:自2008年4月10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,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2005年第29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。如有其他疑问,欢迎拨打江苏电子口岸客服热线025-66770900.
进口丙烯酸酯
http://quanshan.cpa.js.cn/fuwu/395.html
我司需申报进口丙烯酸酯(税则号29161200),请问自2008年4月10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还征收反倾销税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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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规定:自2008年4月10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,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2005年第29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。如有其他疑问,欢迎拨打江苏电子口岸客服热线025-6677090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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