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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?

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》 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。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登记机构,登记的时间、内容和程序,登记企业的职责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。
  第十条:泉山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。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。
  第十二条 :
  (一)分类和标签信息,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、象形图、警示词、危险性说明、防范说明等;
  (二)物理、化学性质,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、溶解性、熔点、沸点等物理性质,闪点、爆炸极限、自燃温度、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;
  (三)主要用途,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、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;
  (四)危险特性,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、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;
  (五)储存、使用、运输的安全要求,其中,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、库房条件、安全条件、环境卫生条件、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,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、作业人员防护措施、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,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、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、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;


  (六)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,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、使用、储存、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、爆炸、泄漏、中毒、窒息、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,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。

 
  第十三条
 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  (一)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;
  (二)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,符合条件的,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;
  (三)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,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,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;
  (四)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,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,符合要求的,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;不符合要求的,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;
  (五)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的,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;不符合要求的,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、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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